(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董权丰与王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权丰,王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49号原告:董权丰,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委托代理人:虞旭挺,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锋,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权丰诉被告王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权丰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权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1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孙红莲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人民陪审员 罗海青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邵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