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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倪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普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林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原告倪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俞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某诉称:原、被告均系离异者,双方于2000年4月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原告与被告及被告女儿、父母生活在一起,第一年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但由于被告性格暴躁,一年后便经常殴打原告。原告考虑双方系再婚,又爱面子,故只能委曲求全、忍气吞声过日子。今年7月15日原告因玩麻将回家较晚,被告就怀疑原告有外遇,不分青红皂白殴打原告,还用脚踢原告头部致伤。原告受伤后离家9天。7月24日回家当晚,被告又用手揪原告头发,脚踢左胸部,拳头拷头面部。原告挨打后即向110报警,后由120救护车送至普陀区人民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原告左眼外伤,左胸部外伤。因伤势严重,原告于8月11日转赴舟山广安医院治疗。原告被打后,即与被告分居。7月29日还向妇联组织投诉。原告认为,原告不堪忍受被告暴力行为,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家庭财产。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舟山市门诊病历卡复印件二本。3、门诊医药发票复印件。4、来访登记复印件。被告林某答辩称:被告系船员,双方平时接触时间相对较少,但婚后感情一直平稳。原告在诉状中所称,被告有暴力倾向,经常动手之说,实属其为离婚编制的谎言,属子虚乌有之事。2010年7月,双方发生争吵是有原因的。因为在此前有人传言原告有生活作风问题,当时被告没有当作一回事。7月15日晚,被告打电话给原告,其言在楼下小店打麻将。到晚上12点,被告见原告仍未回家就再打电话过去,发现其关机,被告到楼下小店去找原告,根本不见其身影。而当被告回家时,刚好碰到原告进家门。被告问其干啥,原告反讲被告这么晚才回家,由此双方发生口角。原告还语言羞辱被告,被告在激动之中,确实动手打过原告。但情况根本不像原告所讲的打得那么狠。被告认为,双方因此事感情虽有挫折,但不至于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程度,故不同意离婚。诉讼中,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房产登记材料。2、购房协议及证明。3、房屋转让(买卖)合同、收条。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4月经人介绍恋爱,同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系船员,长期下海在外。婚后原告与被告父母、女儿生活在一起,关系融洽,原告把被告女儿视为己出,十分疼爱,经常随身携带其外出旅游,还想方设法联系到沈家门第一初级中学上学。在婚后十年时间里,尽管被告性格有点粗暴,但总体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7月15日,原告因打麻将回家较晚,双方发生争吵,继而被告动手打过原告。原告被打后,回娘家及同事家居住。7月24日原告回家,当晚因话不投机,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殴打原告。原告被打后当即向110报警,后又被120救护车送至普陀区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医生诊断为:原告左眼外伤,左胸部外伤。8月11日后原告又到舟山广安医院门诊治疗。二家医院原告总共花去医疗费700多元。原告在被打后即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舟山市门诊病历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经过十年的共同生活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虽然被告在今年7月二次殴打过原告,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夫妻感情,但考虑到原、被告并没有实质性矛盾,且被告也意识到自己的错处,愿意改正,故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地步,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倪某要求与被告林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开平代理审判员  梅 鹏人民陪审员  陈方兴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黄诗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