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仙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潘云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桥集团有限公司,潘云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510号原告:仙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棉春。委托代理人:吴时嫦。被告:潘云弟。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云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桥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仙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蕾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