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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徐奇与林友东、吴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奇,林友东,吴仕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569号原告徐奇。委托代理人谢作堰。被告林友东。被告吴仕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奇与被告林友东、吴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奇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73元,减半收取5237元,公告费280元,合计5517元,由原告徐奇负担。审 判 长  朱李江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人民陪审员  陈康雄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叶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