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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二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臣与西安凯莱旅行社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德臣;西安凯莱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新民二初字第349号 原告李德臣,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 被告西安凯莱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臣与西安凯莱旅行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臣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由原告李德臣承担。 审 判 长  孟晓红 审 判 员  王 玮 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