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岑夏浓与宁波奇乐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黄同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夏浓,宁波奇乐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黄同章,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崔登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016号原告:岑夏浓,女,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卢万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佰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奇乐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法定代表人:谢益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同章,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被告: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法定代表人:崔登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崔登来,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夏浓诉被告宁波奇乐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黄同章、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崔登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和崔登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岑夏浓撤回对被告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和崔登来的起诉。审 判 员 魏金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