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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铜印法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王丽、闫煜聪、姚泽华诉杨延龙、渭南市隆鑫汽车运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闫煜聪,姚泽华,杨延龙,渭南市隆鑫汽车运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铜印法民初字第537号原告王丽,女。原告闫煜聪,女。原告姚泽华,男。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涛,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延龙,男。被告渭南市隆鑫汽车运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渭南市开发区新二路社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延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永志,理赔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万侠,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丽、闫煜聪、姚泽华诉被告杨延龙、渭南市隆鑫汽车运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丽、闫煜聪、姚泽华于2010年11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渭南市隆鑫汽车运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闫煜聪、姚泽华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闫煜聪、姚泽华对被告渭南市隆鑫汽车运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赵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