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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吕某、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59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2004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余某。因本案于2010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余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吕某伙同胡孟芳(另案处理)在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花园如意苑19幢2单元地下自行车库,窃得沈某的绿源牌TDP0412Z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37元)。2、2010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吕某伙同胡孟芳在前述小区如意苑17幢2单元门口,窃得李某的沃威沃牌TDP018Z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30元)。3、2010年8月18日晚上,被告人吕某伙同胡孟芳在前述小区广安苑9幢3单元楼梯口,窃得丰某的绿源牌TDP0727Z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28元)。4、2010年8月21日晚上,被告人吕某、余某在前述小区如意苑14幢东侧通道,窃得关某的莫拉克牌TDP838Z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76元)。5、2010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吕某、余某在前述小区兴达苑15幢2单元门口,采用撬锁的手段盗窃黄某的爵帅牌TDP15Z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39元)时被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余某被当场抓获,赃物被追回。综上,被告人吕某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10元,被告人余某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胡孟芳的供述,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案发经过说明、零售发票、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黄某、关某、沈某、李某、丰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吕某、余某的部分盗窃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余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11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2日起至2011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未追回的赃物折价款责令被告人吕某、余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