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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诚青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九天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诚青化工有限公司,宁波九天重型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613号原告:上海诚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789号408C室。法定代表人:陆荣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九天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经济开发区滨海二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房华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诚青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九天重型锻造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于2010年11月26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诚青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九天重型锻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黎明审 判 员  许柏森代理审判员  谢飞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