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334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冯某某、骆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冯某某,骆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349号原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冯某某。被告:骆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人民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31。负责人:章某某。委托代理人:韩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冯某某、骆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冯某某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 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茹亮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