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周月星与吴礼东、宋娜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月星,吴礼东,宋娜娜,苏立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987号原告:周月星。委托代理人:阮晓霞。被告:吴礼东。被告:宋娜娜。被告:苏立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月星与被告吴礼东、宋娜娜、苏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月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95元,减半收取2347元,公告费280元,合计262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2348元。审判长 葛建敏审判员 南小华审判员 宋微微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黄鸥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