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雁民初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倪中臣与王佐坚、郑福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中臣,王佐坚,郑福,万赛柳,陕西佐坚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佐坚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万兴购物广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529号原告倪中臣。委托代理人高允才。委托代理人王利。被告王佐坚。被告郑福。被告万赛柳。被告陕西佐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徐家庄285号综合市场二楼。法定代表人王珍。(职务不详)被告陕西佐坚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万兴购物广场。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96号。负责人王则鹏。(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中臣与被告王佐坚、郑福、万赛柳、陕西佐坚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佐坚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万兴购物广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中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员  柏小彬代理审判员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宋 亮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庆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