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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知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知初字第310号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以丁。委托代理人戴志刚、王智斌。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耀腾。委托代理人严飞。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为与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智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严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拥有电影作品《爱出猫》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www.pipi.cn(皮皮网)上播放该片,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①被告停止在其网站及“皮皮电影播放器”中在线播放《爱出猫》;②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00元;③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上述主张,举证如下:1、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公司注册证书、周年申报表、著作权保护授权书、发行权证明书、《爱出猫》光盘。证明原告在中国大陆境内独占性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13年3月18日。2、(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129号公证书及(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696号公证书。证明“皮皮网”由被告经营,在安装皮皮网所提供的皮皮播放器软件后,被告网站通过皮皮播放器完整地在线播放涉案影片。3、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取证所支出的费用。4、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3000元。5、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0899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0632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生效判决对于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效力进行确认。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生效判决对著作权人之一对其他方进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有效的认定。被告辩称,原告不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影片并未在国内公映,其权利不受保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法庭质证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6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不是正版光盘,无法确认原始著作权人;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寰宇娱乐有限公司是否取得了涉案影片的原始著作权人的授权,既没有正版光盘,也没有其他证据显示,在其对原告的授权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是无权处分,其处分的权利也未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发行权证明书及附页三性有异议,作为域外证据,应有公证和转递手续,所以真实性无法确认;著作权保护授权书未经公证和转递,中国委托公证人卢伟强所公证的文件只有四份,已列明在证明书之附件中,附件不包含著作权保护授权书,中国法律服务公司也未对著作权保护授权书进行过转递,寰宇影片发行有限公司是否取得涉案作品原始著作权人之授权无任何证据,所以该公司自称拥有涉案影片的相关权利,证明力弱。证据2,没有异议。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多个案件使用同一张公证费发票,应将公证费进行均摊。证据4,律师费过高。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同的被告有不同的举证能力和举证义务,该两份判决书中,由于被告未对原告获得授权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提出质疑,所以对原告作出有利判决。证据6,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6发表如下认证意见:证据1,该组证据均为证明一个事实,经《爱出猫》出品人寰宇娱乐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取得了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且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原告享有该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证据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其中号码为24546920的公证费发票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定;对另一张公证费发票,系原告为本案等进行的公证,故上述费用已支出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但此次公证涉及多部影片,公证费用应该均摊。证据4,因原告已委托律师参加了庭审,故上述费用已支出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证据5、6,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上述本院采信的证据记载的内容,本院就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庭审中,播放《爱出猫》光盘,片头显示该影片的出品、摄制单位为寰宇娱乐有限公司。2010年4月26日,香港影业协会出具《发行权证明书》,该证书记载:寰宇娱乐有限公司是《爱出猫》一片的出品公司,于2009年8月在香港完成。发行公司:原告;发行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发行期限:2009年9月3日至2013年3月18日为止)。该证明书附页载明:寰宇娱乐有限公司已将本电影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非专有独占性机顶盒电视点播权(IPTV)转让给寰宇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寰宇影片发行有限公司有权对前述权利进行转让,现寰宇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将本证明书发行地区、期间及形式中定明之版权转让给原告。2010年4月7日,原告作为申请人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对互联网上有关网站上的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曲隽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内使用电脑进行如下操作:登入互联网后,在地址栏输入www.pipi.com,进入皮皮网首页。点击“皮皮播放器下载”对相应程序进行下载、安装并运行;在搜索栏输入“爱出猫”进行搜索,浏览搜索结果并打开相对应的视频,随机拖动视频下方的滚动条进行播放。www.pipi.cn网站(“皮皮网”)系被告经营。原告为本案公证保全支付了1140元的公证费,并为本案支付律师费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发行权证明书》、光盘等证据能证明本案原告通过转让,取得了电影作品《爱出猫》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异议的成立,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696号公证书等证据显示,被告在其经营的www.pipi.cn网站上,提供了电影《爱出猫》的在线播放服务,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的侵权指控成立。没有证据显示被告的上述行为经原告许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鉴于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的数额,本院根据涉案电影作品的知名度、涉案网站的影响力、被告的注册资本等因素,按照法律规定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公证费等请求,本院认为,该费用的合理范围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提供电影《爱出猫》的在线播放服务。二、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赔偿给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驳回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5元,由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负担365元;其中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呈虹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