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胥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陈迪新。被告: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黄 倩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黄娟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