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张鑫、张章峰等与马永涛、临泉县第七运输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鑫,张章峰,张华,张林钱,袁文娟,马永涛,临泉县第七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章峰。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林钱。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文娟。以上五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方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永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浩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泉县第七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富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绪峰。上诉人张鑫、张章峰、张华、张林钱、袁文娟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0)绍嵊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鑫、张章峰、张华、张林钱、袁文娟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鑫、张章峰、张华、张林钱、袁文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鑫、张章峰、张华、张林钱、袁文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34元,依法减半收取3117元,由上诉人张鑫、张章峰、张华、张林钱、袁文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赵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