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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高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高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3号原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代码:14828158-2),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太平南路86号。法定代表人:胡小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本达,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高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代码:73427888-8),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区域G23区。法定代表人:卓阿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汉明,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德康,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高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谢 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海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