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0379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03792号原告刘某。被告廖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俊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对其母亲、儿子缺乏关心,给其及其家人造成很大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其与原告结婚后双方一直相处很好,并操持家务,对原告及其家人也很关心,夫妻感情尚好,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关系尚可,后在日常生活中因未能处理好家庭事务,特别是被告与原告之子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矛盾,以致影响了夫妻关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其婚后善待原告母亲及儿子,操持家务,勤俭持家,与原告相处的很好,故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开庭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应更加珍惜夫妻感情,及时沟通,妥善处理与家人的关系,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相互理解,遇事多沟通、多商量,则夫妻关系和好有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