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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茂南法执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丰达正与黄逢德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达正,黄逢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茂南法执字第485-1号申请执行人丰达正,男,住广东省茂名市。被执行人黄逢德(曾用名黄亚虾),男,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丰达正与被执行人黄逢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茂南法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黄逢德应偿还借款本金4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丰达正,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该案件受理费575元、其他诉讼费60元及执行费6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茂南法执字第4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忠兴审判员  黄乐诗审判员  戴 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潘明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