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浦商初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楼某某与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张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某,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张某某,吴某某,陈某某,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3391号原告楼某某。被告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光煌与被告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张某某、吴某某、陈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主债务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浦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楼光煌的起诉。审 判 员  黄国振审 判 员  郑向丽人民陪审员  楼巧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江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