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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庐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张越、王会群等与庐江县公安局白湖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张越;王会群;庐江县公安局白湖派出所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庐行初字第00048号原告张越,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庐江县。原告王会群,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大兆,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庐江县公安局白湖派出所,住所地本县白湖镇。负责人张道生,所长。原告张越、王会群起诉要求被告庐江县公安局白湖派出所为其女张林丽办理常住人口登记一案,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为其女张林丽办理了出生人口登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越、王会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越、王会群负担。审判长 朱 磊审判员 汪幸生审判员 张保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施正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