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上诉人张某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来平审 判 员 李 飞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杨雁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