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象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黄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保字第144号申请人:杨某某。被申请人:黄某某。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黄某某因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闻学路1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1138**)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46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闻学路13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113897)一处,保全价值为人民币4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黄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