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陈秀俊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秀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0)温瑞刑执字第14号罪犯陈秀俊,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湖北省应城市天鹅镇花堰村伊陈湾42号。现监外执行在家。2009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09)温瑞刑初字第1188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陈秀俊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罪犯陈秀俊怀孕,不宜关押。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陈秀俊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至2010年12月7日止。经查,罪犯陈秀俊于2010年2月5日生育一女,系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不宜关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陈秀俊暂予监外执行至2011年2月5日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