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353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3538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利民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11月14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利息一分半。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2009年11月13日,经浦江县人民法院调解室调解达成协议,约定2010年2月8日前归还本金20000元,2009年12月14日前归还2009年11月14日前的利息,逾期则加倍计算即按月利3分计息。协议后被告仅支付了2009年11月14日前的3600元利息,余款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7200元(自2009年11月14日至2010年11月14日止),按月利3分计算,之后利息按月利3分计算至付清为止,以上总计人民币272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某某辩称:借款是事实的,上个月的时候,我曾经去和原告协商过,我跟原告说我把家里的猪卖掉后,把利息先还给原告,其余的慢慢归还。原告并没有表示。要求分期归还借款本息。被告赵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以及本院的认证如下:1、2007年11月14日由被告张某某亲笔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这一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张。证明被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关系。3、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张。证明原、被告曾于2009年11月13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但是被告没有履行该协议。经质证,被告张某某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三份证据予以认定。上述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二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11月14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胡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张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胡某某人民币贰万元正借期(2007.11.14)壹年至(2008年11月4日)止利息1.5分(月利)具借人张某某2007.11.14”。2009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一份,约定“从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2009年12月14日前)内归还利息3600元人民币,本金2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从2009年11月14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于2010年2月8日前归还。逾期不归还则加倍计息(按月利3分计算)。”但被告仅支付了3600元的利息后,余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欠原告胡某某借款事实清楚,理应及时归还,拖欠不还系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案所涉债务,系被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之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息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共同归还原告胡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严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