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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497-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朱爱琴与杨七民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爱琴,杨七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497-1号申请执行人:朱爱琴被执行人:杨七民朱爱琴与杨七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爱琴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