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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3876-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876-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某某享有的商位使用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某某享有的义乌副食品市场0614b号商位的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施文卫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来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