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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一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路信用社与宋秦生、魏苏玲贷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路信用社,宋秦生,魏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10号申请��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路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195号负责人:李亚省,行长。被执行人:宋秦生被执行人:魏苏玲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路信用社与宋秦生、魏苏玲贷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08)陕证经字第003296号公证书及(2010)陕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路信用社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宋秦生、魏苏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宋秦生、魏苏玲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08)陕证经字第003296号公证书及(2010)陕证执字���3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