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汉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万玉芳与武汉中达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万玉芳,女,1980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中达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社利,经理。申请执行人万玉芳与被执行人武汉中达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武民商终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09)汉民一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玉芳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0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武汉中达焊接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万玉芳支付人民币6692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行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案指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武民商再终字第29号判决,维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民商终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武汉中达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52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扣留并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文庆审 判 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