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平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股××行与浙江××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广厦针××服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股××行,浙江××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广厦针××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唐龙针××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集团有限公司,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商初字第85号原告:上××股××行7)。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被告:浙江××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67920-9)。住所地绍兴县××××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告:绍兴广厦针××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48056-7)。住所地绍兴县××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告:绍兴唐龙针××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44346-5)。住所地绍兴县××。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8-7)。住所地绍兴县××。法定代表人:茅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股××行与被告浙江××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唐龙针××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广厦针××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集团有限公司、黄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上××股××行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唐龙针××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广厦针××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集团有限公司、黄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股××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股××行撤回对被告绍兴唐龙针××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广厦针××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集团有限公司、黄某某、王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黄关水审 判 员 鲁国强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邹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