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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948号原告:郑某某。被告:章某。原告郑某某为与被告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金炼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某某诉称:2008年7月19日,章某通过程卫仙的关系,向原告请求借贰万元人民币周转一下资金,有钱几天就归还,原告答应并当天借给了她,同时让她立下了一张借据。其后,她又向原告借款叁万元。原告同时让她立下了借据。可后来联系她手机关机。人到现在都一直找不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章某归还借款5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交借条三份,以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对于郑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均系原件,章某亦未到庭表示异议,均应确认。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8年7月19日,章某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款人章某向郑某某借款贰万元整,借款时间08年7月19日起至08年7月23日止。2008年9月18日,章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款人章某向郑某某借人民币20000元整,还款日期于2008年9月22日。2008年9月15日,章某又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款人章某向郑某某借人民币10000元,还款日期于2008年9月19日。郑某某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章某向郑某某借款50000元有借条为据,事实清楚,理应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某某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金 炼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斯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