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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杜小娟与王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娟,王宝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660号原告:杜小娟。被告:王宝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娟诉被告王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