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杜小娟与王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娟,王宝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660号原告:杜小娟。被告:王宝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娟诉被告王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