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抗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管军、孙菊芳等与管甫生、管民等共同共有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管军,孙菊芳,管逸飞,管甫生,管民,李芳,管逸涛,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共有纠纷,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抗字第54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案外人):管军。申诉人(案外人):孙菊芳。申诉人(案外人):管逸飞。法定代理人,管军、孙菊芳,系管逸飞父母。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管甫生。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管民。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李芳。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管逸涛。法定代理人,管民、李芳,系管逸涛父母。管甫生与管民、李芳、管逸涛共同共有纠纷一案,嘉善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嘉善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管军、孙菊芳、管逸飞不服,以该判决侵害了其共同所有权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12月7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2010)浙嘉检民行抗字第5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并因此导致程序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谢金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