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田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736号原告李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向中,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50元,本院减半收取3825元。因原告已预交7650元,故本院退付原告3825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