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东营威玛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与横山县华隆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威玛石油钻具有限公司,横山县华隆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9号原告东营威玛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开发区府前街以北泉州路以南。法定代表人赵晓,董事长。被告横山县华隆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横山县。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威玛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横山县华隆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威玛石油钻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贤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薛玉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