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武执字第0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乳业集团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乳业集团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院长 局、庭长合议庭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武执字第00027-2号申请执行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黑龙江乳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鄂民立上字第124号民事裁定,向被执行人黑龙江乳业集团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2006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04)武执字第00027-1号民事裁定,追加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债务以1780万元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乳业集团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童俊执行员彭东执行员沈业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姜志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