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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民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3051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李某某。被告朱某。原告黄某为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云飞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8月21日,原、被告生女儿黄某某。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只因被告怀上了孩子,迫于家庭压力,原告与被告便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性格严重不合,时常争吵。2010年2月份开始,被告无中生有,老爱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因此反目成仇,被告留下女儿给原告出走不归,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已无和好的可能,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黄某某与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朱某辩称,我和原告之间并没有什么大问题,没必要离婚。生女儿时被告不在身边,他出去了。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21日生女儿黄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有时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解决女儿抚养问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经合法登记,应认定合法有效。虽然原、被告婚后有时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无根本利益冲突,只要原、被告本着互让、互敬、互爱的精神,多为家庭及子女利益着想,原、被告还是能和好如初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吴剑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