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亚法与林德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法,林德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426号原告:李亚法(身份证号码:330206195702071419),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林德骥(身份证号码:33020619430409141X),男,194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法与被告林德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法撤回对被告林德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宋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