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某与被申请人莫甲、黄某某、莫乙、洪某某与莫甲、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莫甲,黄某某,莫乙,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保字第145号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莫甲。被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莫乙。被申请人:洪某某。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莫甲、黄某某、莫乙、洪某某因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莫甲、黄某某、莫乙、洪某某名下的财产(详见保全清单)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00万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莫甲、黄某某、莫乙、洪某某名下的财产(详见保全清单),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黄烨保全清单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莫甲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号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洪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号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某某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闻学路13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113897)一处。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某某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东河花园6××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2010-0101086)一处。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莫乙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新峰小区7幢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121960)一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