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188号原告蒋某甲。被告朱某。原告蒋某甲为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高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甲诉称,原被告大约在2003年10月认识,2004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蒋某乙,2007年9月7日生育女儿蒋某丙。婚后二人感情还算可以,可是到今年上半年,被告与前男友旧情复燃,背叛原告,致使夫妻关系急转直下,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儿子蒋某乙由原告抚养成人,女儿蒋某丙由被告抚养成人。被告朱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蒋某乙,2007年9月7日生育女儿蒋某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融洽,能和睦相处,但自今年上半年始,双方因生活琐事感情上出现了不和谐之音,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件一本、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开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好,婚后大部分时间双方能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一定的矛盾,但只要双方今后能相互尊重,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方阳阳【附注】(2010)义苏溪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