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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耿小富与方伟勇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伟勇,耿小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伟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小富。上诉人方伟勇因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但上诉人方伟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伟勇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方伟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代理审判员  单晓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林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