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民终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耿小富与方伟勇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伟勇,耿小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伟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小富。上诉人方伟勇因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但上诉人方伟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伟勇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方伟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代理审判员 单晓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林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