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镇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于某某、于某某与被申请人宁波××阀门××司诉前财产与宁波××阀门××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某某,宁波××阀门××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保字第19号申请人:于某某。被申请人:宁波××阀门××司,住所地:宁波市××区经济开发区××区。法定代表人:阙某某。申请人于某某与被申请人宁波××阀门××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某某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波××阀门××司名下牌号为浙b×××××汽车一辆(约价值人民币2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于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宁波××阀门××司名下的牌号为浙b×××××9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晓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