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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镇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于某某、于某某与被申请人宁波××阀门××司诉前财产与宁波××阀门××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某某,宁波××阀门××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保字第19号申请人:于某某。被申请人:宁波××阀门××司,住所地:宁波市××区经济开发区××区。法定代表人:阙某某。申请人于某某与被申请人宁波××阀门××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某某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波××阀门××司名下牌号为浙b×××××汽车一辆(约价值人民币2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于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宁波××阀门××司名下的牌号为浙b×××××9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晓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