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王某某、周口市××运输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王某某,周口市××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常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周口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车站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甲。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西××海燕××办公楼。代表人:彭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乙。原告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周口市××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口市××运输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对被告周口市××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崔志宁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