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方某与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岱民初字第285号原告:方某。被告:岑某。原告方某诉被告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令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故死亡。因被告经常参加赌博,且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原告屡劝不改,致使夫妻间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在众人劝说下,原告于同年9月7日撤回起诉。但半年后,又因被告经常参加赌博致使夫妻间争吵加剧,双方于2010年6月份分居生活。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分割坐落于岱山县高亭镇育才北小区卫1号103室房屋一套。被告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前感情基础扎实,婚后夫妻感情良好。被告虽因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时有参与赌博,但现在深感自责,并愿意改正缺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所诉的房屋一套属被告婚前财产。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该房屋分割的请求,日后另行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述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病故)。后双方常因被告参与赌博发生争吵,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9月7日撤回起诉后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再次参与赌博,双方于2010年6月份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几年感情尚好,后因被告参与赌博,夫妻间产生矛盾,虽经原告多次劝告被告仍屡教不改,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方某与被告岑某离婚。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令芬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乐轶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