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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民三初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和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三初字第01547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经本院及原告亲友劝解,原告随自己亲友回到被告家和被告合好。现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