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民三初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和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三初字第01547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经本院及原告亲友劝解,原告随自己亲友回到被告家和被告合好。现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