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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清(预)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来与杭州明达工程安全检测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杭州明达工程安全检测检验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检验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清(预)字第3号申请人:张来。委托代理人:许祖岳。被申请人:杭州明达工程安全检测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秋生。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张来提起的申请被申请人杭州明达工程安全检测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来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撤回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来在本院审查其申请被申请人杭州明达工程安全检测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清算纠纷过程中撤回对被申请人杭州明达工程安全检测检验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司清算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来撤回清算申请。审 判 长  姚春芳审 判 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燕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