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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光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小峰、魏月霞、凤蕊荣、耿振岩、张雪冬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光路信用社,赵小峰,魏月霞,凤蕊荣,耿振岩,张雪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光路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含元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郜李徽。被执行人赵小峰,男。被申请执行人魏月霞,女。被申请执行人凤蕊荣,女。被申请执行人耿振岩,男。被申请执行人张雪冬,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光路信用社与赵小峰、魏月霞、凤蕊荣、耿振岩、张雪冬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尚未受偿的金额为36835.50元。经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碑执字第86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游客共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查永谦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柳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