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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镇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刘某某为与被告宁波××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镇商初字第540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宁波××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区××星××区(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原告刘某某为与被告宁波××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吟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家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起诉称:原告系电磁感应热水器专利的专利权人。2009年6月14日,原告与宁波海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公司”)就双方合作创办生产电磁感应热水器企业签订《合作意向书》一份,约定:原、被告双方合作创办生产电磁感应热水器企业,新企业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由海联公司出资70%(首期人民币200万元整,余额2年内投入),原告以其拥有的专利技术作为技术股投入30%;同时原告原有的仪器设备及半成品、电子原件等材料由新合作企业接收,价格按双方商定或评估后按实结算;《合作意向书》还对厂房租赁、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09年10月21日,原告刘某某和海联公司、张某某在宁波市镇海区共同出资设立了被告佳家安××,并通过了公司章程;同年11月10日,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海分局核准,被告公司正式成立。2009年11月15日,被告佳家安××的三位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一份,一致确认:被告收购原告的所有物资经股东会评估后,确认为税后总价100万元。付款方式为: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上述资产的资产抵押人董某某35万元,了结资产抵押事宜,剩余65万元由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1万元,直至所有资金付清为止。《股东会协议》签订后,原告刘某某按约将相应的资产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只向董某某支付了20万元,余款一直未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货款80万元。原告刘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三份、合作意向书、被告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还款协议书以及“一种电磁感应即热式热水器”专利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书各一份,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并向本院申请证人董某某出庭作证,本院予以准许。证人出庭陈述内容与原告诉称相一致。被告佳家安××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且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诉称进行辩驳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佳家安××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资产后,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分期付款期限尚未完全届满,但被告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某某货款人民币8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450元,由被告宁波××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陆昕予审 判 员  周吟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辛璐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