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487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张根汉与张军、中国铁建十一集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汉,张军,中国铁建十一集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4878号原告张根汉。被告张军。被告中国铁建十一集团,住所地西安市西滩村。本院受理原告张根汉与被告张军、中国铁建十一集团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根汉于2010年12月8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