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商终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华市××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高某某买卖合、高某某与金华市××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市××有限公司,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雅畈镇××村。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上诉人金华市××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婺商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9)金婺商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姜葵审判员郑林军代理审判员 汤 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项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