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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知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知初字第302号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以丁。委托代理人戴志刚、王智斌。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耀腾。委托代理人严飞。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为与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智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严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拥有电影作品《妄想》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www.pipi.cn(皮皮网)上播放该片,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①被告停止在其网站及“皮皮电影播放器”中在线播放《妄想》;②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00元;③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上述主张,举证如下:1、发行权证明书、著作权保护授权书、《妄想》光盘。证明原告在中国大陆境内独占性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11年5月13日;著作权保护授权书证明授权的全部过程,寰宇娱乐有限公司将权利授予寰宇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寰宇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再授予原告大陆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2、(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129号公证书及(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80号公证书。证明“皮皮网”由被告经营,在安装皮皮网所提供的皮皮播放器软件后,被告网站通过皮皮播放器完整地在线播放涉案影片。3、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取证所支出的费用。4、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3000元。5、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0899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0632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生效判决对于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效力进行确认。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生效判决对著作权人之一对其他方进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有效的认定。被告辩称,原告不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影片并未在国内公映,其权利不受保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法庭质证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6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光盘没有异议;著作权保护授权书有异议,该证据是域外证明,未经公证和转递;发行权证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播放《妄想》光盘显示,有三家公司是该片的出品和摄制单位,而发行权证明书并没有其他两家权利人放弃权利或进行授权的证据,原告取得权利的过程有瑕疵。证据2,没有异议。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多个案件使用同一张公证费发票,应将公证费进行均摊。证据4,律师费过高。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同的被告有不同的举证能力和举证义务,该两份判决书中,由于被告未对原告获得授权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提出质疑,所以对原告作出有利判决。证据6,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6发表如下认证意见:证据1,通过播放《妄想》光盘,片头显示: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寰宇娱乐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片尾显示有该三家公司联合摄制,对《妄想》光盘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著作权保护授权书,因原告后来提供了补强证据,证明著作权保护授权书已办理符合涉外诉讼程序的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故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对发行权证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其中号码为24546920的公证费发票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定;对另一张公证费发票,系原告为本案等进行的公证,故上述费用已支出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但此次公证涉及多部影片,公证费用应该均摊。证据4,因原告已委托律师参加了庭审,故上述费用已支出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证据5、6,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上述本院采信的证据记载的内容,本院就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庭审中,播放《妄想》光盘,片头显示: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寰宇娱乐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片尾显示有该三家公司联合摄制。香港影业协会出具《发行权证明书》,该证书记载:寰宇娱乐有限公司是《妄想》一片的出品公司,于2006年10月在香港完成。发行公司:原告;发行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发行期限:30个月(2008年11月14日至2011年5月13日)。该证明书附页载明:寰宇娱乐有限公司已将本电影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寰宇影片发行有限公司,现寰宇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将本电影仅限于发行地区之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仅在授权期内享有本电影在发行地区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2009年2月10日,原告作为申请人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对互联网上有关网站上的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艳玲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内使用电脑进行如下操作:登入互联网后,在地址栏输入www.pipi.cn,进入皮皮网首页。点击“皮皮电影播放器下载”下方的“本地”,进行皮皮电影播放器软件的下载;在首页搜索栏输入“妄想”,点击“立即搜索”进入搜索结果页面,该页面上有名称为妄想的视频文件,点击上述视频文件可以观看涉案影片。www.pipi.cn网站(“皮皮网”)系被告经营。原告为公证保全支付了2280元的公证费,涉及包括涉案电影作品在内的十部影片,并为本案支付律师费3000元。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的(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80号公证书显示,被告在其经营的www.pipi.cn网站上提供电影《妄想》的播放服务。但是,原告作为电影《妄想》著作权人之外的第三人,要向侵权之人主张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前提是,必须取得电影《妄想》著作权人的授权。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对电影《妄想》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来源于寰宇影片发行有限公司的授权。寰宇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只有在取得电影《妄想》著作权人的授权后,才可以转授原告。由于电影《妄想》的著作权人有三家:即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寰宇娱乐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因此,寰宇娱乐有限公司必须同时取得上述两家单位的授权,才可以将电影《妄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予寰宇影片发行有限公司。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寰宇娱乐有限公司已取得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的授权。因此,寰宇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取得的授权是不完整的。这就必然导致原告取得的授权也是不完整的。在没有取得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授权之前,原告不享有电影《妄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原告是主张侵权事实成立的一方,其对自己主张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其目前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电影《妄想》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呈虹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涛 微信公众号“”